大理院統字第5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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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0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0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私種煙苗己滋長後乙用錢包去旋乙復得錢轉包於丙正收割時發覺甲乙丙均應構成刑律二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