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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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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私种烟苗己滋长后乙用钱包去旋乙复得钱转包于丙正收割时发觉甲乙丙均应构成刑律二七○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