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7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7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地政局出納主任捲款潛逃,其父尚在並未析居,如屬於其父所有之財產,在繼承開始前,自屬不得查封,至查封其個人所有財產,亦應先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載之執行名義,聲請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未便由行政機關逕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