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7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地政局出纳主任卷款潜逃,其父尚在并未析居,如属于其父所有之财产,在继承开始前,自属不得查封,至查封其个人所有财产,亦应先取得强制执行法第四条所载之执行名义,声请该管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未便由行政机关迳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