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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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3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3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3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被告捨棄上訴權須有親遞之書狀或當庭聲明記明筆錄為有效

  挖瞎目應以廢疾論

  以一狀誣告三人如行為合誣告條件當然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刑律上應認為三罪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