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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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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舍弃上诉权须有亲递之书状或当庭声明记明笔录为有效

  挖瞎目应以废疾论

  以一状诬告三人如行为合诬告条件当然为同种类想像竞合犯刑律上应认为三罪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