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3 頁 | |
丁、戊冒名甲、乙頂替到案,如係出於使甲、乙隱避之意思,應依刑法第一七四條第二項處斷,與同法第一四二條第二項成立要件不符,丁、戊犯罪未經起訴,不能由第二審逕行判決,應移送偵查機關辦理,甲、乙部分可由第二審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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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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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冒名甲、乙頂替到案,如係出於使甲、乙隱避之意思,應依刑法第一七四條第二項處斷,與同法第一四二條第二項成立要件不符,丁、戊犯罪未經起訴,不能由第二審逕行判決,應移送偵查機關辦理,甲、乙部分可由第二審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