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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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8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2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政廳廳長依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條及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四條為選舉監督,乃民政廳廳長依法當然應任之職務,非於民政廳之外別成一種選舉監督之官署,故其為選舉監督時所為之處分,仍為民政廳之處分,不服此項處分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向省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