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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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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2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政厅厅长依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条及市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四条为选举监督,乃民政厅厅长依法当然应任之职务,非于民政厅之外别成一种选举监督之官署,故其为选举监督时所为之处分,仍为民政厅之处分,不服此项处分提起诉愿者,依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向省政府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