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9 頁 | |
私人集款創辦社倉積榖,歷年辦理春放秋收,此項社倉之設立,如係以一般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即屬社會公益之事務,其辦理社務之社正及由社正委託之司賬,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應均以辦理公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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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9 頁 | |
私人集款創辦社倉積榖,歷年辦理春放秋收,此項社倉之設立,如係以一般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即屬社會公益之事務,其辦理社務之社正及由社正委託之司賬,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應均以辦理公務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