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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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人集款创办社仓积榖,历年办理春放秋收,此项社仓之设立,如系以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即属社会公益之事务,其办理社务之社正及由社正委托之司账,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应均以办理公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