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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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保護心神耗弱人等或浪費子弟向有呈請司法衙門立案之慣例者亦可由該地方審判廳為布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