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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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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保护心神耗弱人等或浪费子弟向有呈请司法衙门立案之惯例者亦可由该地方审判厅为布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