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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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如本省祇一地方廳而遇有聲請移轉管轄時得移轉於高等廳管轄之縣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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