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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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1 頁 | |
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載鹽價之倍數,係採乘法計算法,以私鹽量之鹽價與倍數相乘所得之數,即其所倍之數 (例如鹽價為一千元一倍亦為一千元餘類推) 。又依該條規定所科罰鍰之數額,不限定必與倍數之數額相等(例如宣告罰鍰之數額適合於鹽價一倍或二倍之數額等),在法定一倍至五倍範圍內,儘可自由裁量,如所科罰鍰之數額不及鹽價之一倍或超過鹽價之五倍時,此項裁定,除依抗告程序得予糾正外,一經確定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