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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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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刺探投票內容罪,係以無記名投票上刺探其票載之內容為要件,如僅於無記名投票時在選舉票背面記載亞拉伯字或其他符號,並無刺探他人無記名投票所載內容之情形,即與該條之規定不合,至此項背面書寫亞拉伯字之選票是否無效問題,係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選舉監督解釋,非選舉監督或其上級機關請求解釋者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