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
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公款,係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機關向公私立銀行借款,經銀行交款於政府機關後,其款即已屬於公有,因處理此項公款所發之憑證,自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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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
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公款,係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機關向公私立銀行借款,經銀行交款於政府機關後,其款即已屬於公有,因處理此項公款所發之憑證,自應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