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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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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谓公款,系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机关向公私立银行借款,经银行交款于政府机关后,其款即已属于公有,因处理此项公款所发之凭证,自应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