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谓公款,系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机关向公私立银行借款,经银行交款于政府机关后,其款即已属于公有,因处理此项公款所发之凭证,自应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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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谓公款,系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机关向公私立银行借款,经银行交款于政府机关后,其款即已属于公有,因处理此项公款所发之凭证,自应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