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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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 ( 24.01.01 ) |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一審認為逾期,以裁定駁回,復提起抗告,經抗告審駁回後,又提起再抗告,雖於再抗告中,發見當事人之上訴並未逾期,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規定,亦祇能程序上駁回再抗告,從而第一審之判決,即屬確定,除該確定判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