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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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480 條 ( 19.12.26 ) |
以鋼洋定給付額,並約定按給付期之比價折合銀幣或法幣給付者,如給付期在鋼洋禁止行使以前,應按給付期之比價折合銀幣或法幣,依其折合之數額以法幣給付之,其僅以鋼洋定給付額而無特別約定者,仍應以鋼洋禁止行使時之比價,折合法幣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