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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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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違禁釀酒與尋常私釀漏稅情形不同,故禁釀區內釀酒之戶違禁釀酒,縱向稅務局按月完納酒稅,持有收據,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處罰,仍應援用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