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2 页 | |
违禁酿酒与寻常私酿漏税情形不同,故禁酿区内酿酒之户违禁酿酒,纵向税务局按月完纳酒税,持有收据,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处罚,仍应援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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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2 页 | |
违禁酿酒与寻常私酿漏税情形不同,故禁酿区内酿酒之户违禁酿酒,纵向税务局按月完纳酒税,持有收据,并未逾期,亦不因此而免处罚,仍应援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