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除西互地方法院原呈內,第二問及第三問臚列具體事實請求解釋,核與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不合,應不予解答外,原呈第一問總商會、商會之會長或常務委員,其所處理之事務并非公務,當然不能認為公務員,至關於工商業之調處及公斷,依商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為商會之職務,其未成立商事公斷處之商會所辦理之商事公斷事宜,兩造如均願遵從,應認為有效,至從前施行之商事公斷處章程,非商會法之附屬法令,依民國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之訓令,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主義或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外,應准援用,自不因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