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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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4 頁 | |
除西互地方法院原呈內,第二問及第三問臚列具體事實請求解釋,核與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不合,應不予解答外,原呈第一問總商會、商會之會長或常務委員,其所處理之事務并非公務,當然不能認為公務員,至關於工商業之調處及公斷,依商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為商會之職務,其未成立商事公斷處之商會所辦理之商事公斷事宜,兩造如均願遵從,應認為有效,至從前施行之商事公斷處章程,非商會法之附屬法令,依民國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之訓令,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主義或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外,應准援用,自不因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