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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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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訴人不服再議聲明抗議檢察廳應否用處分書行之抑批示行之似可斟酌情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