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誘拐罪中除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外其他各條依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非親告罪警察官廳自可逕依司法警察職權辦理至被害人外無行使告訴權之人者檢察官廳且得指定告訴代行人遇有此種情形應轉送檢察官廳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