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1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6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奪取他人塘池之水應依妨害水利罪處斷有時亦成立損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