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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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31 條 ( 18.11.30 ) |
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原不以遲延利息為限,其依法定利率計算者,乃因遲延之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無約定較高利率者,債權人得依之為計算遲延利息之請求,若所遲延之債務,非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實際又有損害足以計算,自應依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