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4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
(一)某甲由某乙具保停止羈押後逃匿,經法院裁定命某乙繳納保證金額,並沒入之,正執行間某甲被緝獲到案,其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不得停止執行。
(二)各機關雇用之丁役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自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他丁役則否。
(三)死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應於監獄內為之,至執行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
(四)子以甲乙二人出賣其所有之不動產於丙,訴請確認買賣無效,即係請求確認其所有權仍屬存在,此項訴訟不必以乙為共同被告,子追加乙為共同被告後,乙即死亡,子乙間之訴訟程序雖中斷,但其中斷之效力不及於甲丙,子與甲丙間之訴訟仍應進行,至子乙間之訴訟如乙絕無可承受其訴訟之人,應以子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五)典權之讓與物權之移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乙將甲向其設定之典權轉讓於丙,既未以書面為之,雖將原典契交丙,亦不生典權讓與之效力,甲僅得向乙回贖,惟乙對於丙如有以受甲返還之典價返還於丙之義務,則甲為乙向丙返還典價,與向乙返還典價有同一之效力,甲向乙為合法之回贖後,丙拒絕返還典物時,甲得對丙提起請求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