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華洋訴訟案中執行異議訴訟被告之一既係中國人審判衙門自未便不予受理至外國人之債權人如果情願應訴則依照本院關於對條約國人反訴之成例認其拋棄條約權利為有效亦可受理併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