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华洋诉讼案中执行异议诉讼被告之一既系中国人审判衙门自未便不予受理至外国人之债权人如果情愿应诉则依照本院关于对条约国人反诉之成例认其抛弃条约权利为有效亦可受理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