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所置秘書等人員,既經明定官等,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號解釋第十二項自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