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追繳財物,以有刑事判決為前提,某田糧處職員被訴侵吞公糧,既因在逃未獲不得審判,即尚無犯罪事實可據,除田糧處得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外,究難依上開條例第七條單獨就該追繳部分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