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40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3号解释》
院解字第340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追缴财物,以有刑事判决为前提,某田粮处职员被诉侵吞公粮,既因在逃未获不得审判,即尚无犯罪事实可据,除田粮处得提起独立民事诉讼外,究难依上开条例第七条单独就该追缴部分予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