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僅規定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無停止其營業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須為停止營業之處分時,自應由該管行政官署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