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 |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僅規定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無停止其營業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須為停止營業之處分時,自應由該管行政官署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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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 |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僅規定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無停止其營業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須為停止營業之處分時,自應由該管行政官署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