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仅规定本法之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并无停止其营业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须为停止营业之处分时,自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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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仅规定本法之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并无停止其营业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须为停止营业之处分时,自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