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所置秘书等人员,既经明定官等,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第十二项自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