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就未經起訴之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後段及第二十條之罪犯以裁定科處罰金者,此項違法科刑之裁判確定後,在未經依法糾正以前,仍應依減刑辦法予以減刑。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