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既定有明文,則從該法公布施行之日起(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起實施)自應一律遵辦,院字第八十七號解釋已因該法施行而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