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刑人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监狱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既定有明文,则从该法公布施行之日起(民国三十六年六月十日起实施)自应一律遵办,院字第八十七号解释已因该法施行而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