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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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0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0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堂斷如係執行裁斷性質當事人雖提起上訴第二審認為抗告裁決駁斥形式上尚未違法第三審駁斥再抗告亦無不合如第二審裁決實質上實有不當祗有依再審程序救濟

  原確定判決業經合法廢棄確定並有假借法院裁判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自可成立侵權行為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