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堂断如系执行裁断性质当事人虽提起上诉第二审认为抗告裁决驳斥形式上尚未违法第三审驳斥再抗告亦无不合如第二审裁决实质上实有不当祗有依再审程序救济
原确定判决业经合法废弃确定并有假借法院裁判侵害他人权利之事实自可成立侵权行为请求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