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生玩忽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婦女小產對於胎兒固因胎兒罪章無相當律條不負責任若已致婦女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傷害時則對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