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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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5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06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2007號解釋→ |
醫生玩忽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婦女小產對於胎兒固因胎兒罪章無相當律條不負責任若已致婦女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傷害時則對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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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玩忽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婦女小產對於胎兒固因胎兒罪章無相當律條不負責任若已致婦女精神上或身體上有傷害時則對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