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保長之交代不適用公務員交代條例之規定。
(二)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所謂查封其財產抵償,無從解為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仍須得有判決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司法機關為之(參照院解字第三四八○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