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人民集資設立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理處理該公司事務不能認為係辦理公益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之行為,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處斷。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人民集資設立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理處理該公司事務不能認為係辦理公益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之行為,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