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
人民集資設立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理處理該公司事務不能認為係辦理公益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之行為,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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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
人民集資設立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理處理該公司事務不能認為係辦理公益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之行為,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