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集资设立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经理处理该公司事务不能认为系办理公益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之行为,应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