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二)於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宣告沒收銷燬之煙毒,如經裁判確定,仍應予以銷燬。
(三)煙毒案件對於應行沒收之煙毒,祇須裁判主文內宣示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