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