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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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